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

11/17環境與法律-謝英士老師

上課筆記
l   司法二元:與政府關係為一系統,民間與民間相關為另一系統(受汙者只能控訴政府or企業二擇一)。台灣為司法二元,美國則否。
l   環境法概述
Ø   國際法(多邊或雙邊)/國內法
Ø   Taiwan非氣候公約成員
Ø   在台灣憲法中有規定,台灣須遵守公約規定,但前提是此公約必須由立法院通過寫入法令中才算生效
Ø   某些國家的國際條約地位高於國內法令
l   國際法應用
Ø   台灣未曾簽屬國際環境條約
Ø   台灣因加入WTO,WTO內有環境相關條約,故台灣有國際環境條約規範
Ø   國際法為軟法,聯合國為國際法後盾,但並不會強制懲處違約國
Ø   司法如何運用國際法:
ü   預警原則:不能因現代科學無法100%證明,即無作為;eg.不能因無法100%證明氣候變遷問題而完全無預防行動,鼓勵事先的預防行為,為百年後的未來結果立法。從組織法著手,定期review過去與現況,期及早發現問題並著手預防。(eg.過去因環保署不了解戴奧辛的毒性,並未設立標準,故無法源管制,導致長春化工事件)
ü   比例原則:共同但有差別,用大砲打小鳥。以比目標更為昂貴的手段達成目標即不符合比例原則。
l   Case study
Ø   台高行98的2160號,花縣府及中華紙漿,累計空汙罰款多達2000萬
ü   限期改善但未改善
ü   空汙為一次性或持續性
ü   一事不二罰
Ø   水利法,農田水利會及北水局,水權到期申請延展但遭北水局減少用水權量
ü   水利法第17條水全用水量已棋事業所必須者為限,如何權算用水量的公式不透明
ü   水權登記與延展街須重須審算用水量
Ø   行政法:被舉發者有權為自身舉證,eg交通罰單的受罰者有權為自身抗辯,如未說明即違反行政法,可要求撤銷罰單;行政救濟是受害者必需因直接受到政府措施,而導致損害者。
Ø   土污法:eg.台南安順廠,所以環評法中管制及懲罰最嚴重者,自行整治並求償相關汙染者或懲治土地管理者。
心得筆記
立法與執法者不能以裝死而漠視潛在可能性的汙染,以及累積性的汙染。不過關與累積性的汙染,可有法源來管制 ? 即使每項都低於標準,但是有累計相加的標準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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